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吴树寰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吴树寰律师毕业于北京高校国际关系学院,海南海口人,曾在大型国企、银行单位任职,现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一、拖欠工资而面对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进行维权?下列几种方式可以给劳动者进行参考:1、申请支付令。这是比较快捷的方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合同,要求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未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是否有自主选择岗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能强行进行调岗,劳动者不能接受新的岗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辞退劳动者,辞退后又如何进行处理?我在这里统一为大家进行解释:一、合同变更的方式我们先看是如何变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调整岗位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规定劳动岗位、薪资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当然,在实务当中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岗位的,一般也先会征询劳动者的意见,但是否采纳就要具体到个案了。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拒绝调岗为由辞退劳动者我们仔细看《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有条件的变更性辞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几种情形。我们看到前面(三)项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似乎都与劳动者岗位的变动、调整有关,但仔细看又有很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是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安排的其他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担任原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这里是否可以理解成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就可以随意调岗,当然不是,这里的胜任与否用人单位必须负举证责任,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是这么好认定的,三是其实就是我们理解的情势变更。综上,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上的调整当然是有权力的。但是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其次,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的薪资待遇、工作内容、便利程度是否相当是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三、不同意调岗被辞退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拒绝调岗的辞退行为,但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讲,除非劳动者出现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遗失物品的归还成为了人们争议不止问题。近日,一男子捡到失主的钱包后主动归还了失主,但是在失主点验里边的钱时发现少了1000元,男子称自己已经将辛苦费取出,并表示不需要失主表示感谢。这不禁令人咂舌,有人认为:男子应当拾金不昧,不应索要酬劳;有人认为:男子帮失主捡回了遗失物品,失主应支付酬劳。那么,路不拾遗应不应该还,怎么还,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一、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一)妥善保管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拾得贵重物品尤其是易碎物品时应妥善保管。另外,有些人发现遗失物对自己有用,便不停的使用,造成的磨损、折旧可能也要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二)及时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二、失主的权利义务(一)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受让人是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店主购买时,失主要求其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购买费用,支付后可以向拾得人主张。(二)一般情况下应支付必要费用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对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保管费等合理开支。上述案例当中,男子擅自窃取失主钱包的财物当作保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这里《民法典》也有规定,即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还有一点就是在失主做悬赏公告的,领取遗失物也应该按照公告的内容支付相应报酬。三、遗失物的转让拾金不昧的人不少,但面对巨额利益时贪得无厌的人也不少。有些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不仅不想着归还,还进行了转让牟利。那这时候失主是否还能追回遗失物呢?《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规定。这里我们以动产为例,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这三种情形除外:(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这时候不能追回也别着急,我们还是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您好,建议按照实际劳动关系处理。
您好,建议按照规定休产假。
您好,可以向承办民警咨询。如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以查看相关羁押通知文书。
您好,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考量。
您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合法权益。
您好,可能构成介绍卖淫做,但如何判处刑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考量。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